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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业主讨“采光权”被拒

  • 信息来源:
  • 2009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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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楚网消息 (楚天都市报副刊) 记者袁佳

  前不久,本刊刊发了“30层高楼平地起业主讨要‘采光权’大华南湖公园世家售前售后大不同”的报道,集中反映了南湖区域在售楼盘——大华南湖公园世家所存在的欺诈销售、通风采光、容积率等系列问题后,引起了诸多读者的关注,尤其是“阳光权”一项,更是引发了许多人的共鸣和支持。
    按照常理,通风、采光本是买房时最注重的条件,也是入住后最基础的宜居要求,而在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二期已入住的 2-4-1、2-4-2两栋 6层以及2-4-3一栋18层,共百余户业主的家中,这样的基本要求随着楼前正南面,原本没有的2栋30层及1栋17层高层建筑的逐渐增高而变成一句空话,业主的基本居住权益在开发商事先设计好的“圈套”中眼睁睁地被“套”了进去,开发商的欺诈之嫌已成不争事实。
    在3栋高层开建后,大华业主曾多次找到开发商进行交涉和协商,均无任何结果,开发商方面至今仍无修改规划或承担违约责任之意,对业主呼声与舆论之意置若罔闻,3栋在建高层在百余业主的责问声中仍是日夜赶工,所涉及住户除每日忍受施工噪音之扰,基本的“阳光权”也眼睁睁的被一点点夺去,而开发商的漠视与强势,更让业主的维权之路艰难异常……
  本刊将继续关注大华业主维权事件进展,如果您对此事有话要说,或是有相关的意见或建议,欢迎来电或E-mail与我们联系,电话:027-88567954 E-mail:13096188@qq.com 

  “没有阳光的房子,让人怎么住?”

  住在2-4-2的张女士,已是年过六旬的老人,由于采光的问题,她一家人现在过的很不舒服。采访中,她向记者表明,当初决定购买大华南湖公园世家,本是冲着这里规划的好环境而来,“2006年底我买房时,开发商曾承诺我所买的楼前是大片的绿化带,而不会再建高楼,当时的售楼沙盘和规划图上也根本没有现在的这几栋高楼,因此我才买了现在的房子。没想到,住进来没多久,开发商就变了卦,不仅在我们这几栋小高层周边插进了一些17层以上的房子,还在我房子的正南面开建起这2栋30层、1栋17层的联排高楼,严重影响了我们家的通风采光。对于我们老年人来说,房子没有阳光,还怎么住呢?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实在让人难以接受,应该给我们一个说法。”
    据了解,遭业主投诉的3栋在建联排高层有2栋30层、1栋17层,位于C区正南面,挡住了与其交界处的A区北面的3栋楼2-4-3、2-4-2、2-4-1,前后楼的间距最小不到40米,待其全部建成之后,后面绝大部分楼层的的通风采光都将受到致命伤害。
    除此之外,已修建但未完全完工的18层高楼2-5-2,也遭到2-7-1和2-5-5已交房的业主投诉,2-5-2位于2-7-1和2-5-5的正南方,间距不到25米,黑压压的立在2-7-1的正南面,挡住了从中午到下午的阳光,加上小区的南面也都围建了18层左右的高楼,挡住了其他时候的阳光,导致2-7-1及2-5-5很少见到阳光,业主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。
    据了解,在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、《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(市政府第143号令)的相关条款中,都对业主居住的“采光权”有明确的条文规定,而作为开发商,大华地产对前期业主的“采光权”竟是完全漠视。
    面对以张女士为代表的一批业主的质疑与抗议,开发商大华地产方面态度始终很坚决,表示“规划合理,有合法手续,不会更改”,这一做法,已引起很多业主的不满与愤怒。

   “将30层都降为17层,我们的要求过分吗?”

  王先生是2-4-3的业主,对于他来说,与开发商大华地产的这一场抗争让他备感疲惫和心酸。“为了讨要‘采光权’,我们已与开发商多次交涉,也到相关部门都反映了问题,但就是没有一个结果,唯一的改变就是把原本的3栋30层其中的1栋降到了17层,这在开发商看来,已经算是对我们的最大妥协了。”
    据了解,大华业主为讨要“采光权”已多次付诸行动,并成立了业主维权委员会,希望能与开发商大华地产平等对话,以求更好解决问题,但大华地产或是避而不见,或是敷衍搪塞,其强势和冷漠,让业主感到欺骗和伤害,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他们,备感无奈和心伤。“对于我们来说,现在最想要的结果当然是恢复原状,在我们的楼前不要再建这几栋高楼,但多日的奔走让我们身心俱疲,换来的结果也让人有些绝望,楼是不可能不建的,如果继续建下去,那我们希望能将这3栋30层都降为17层,将我们的损失降到最低,这是我们的底线,如果连这个要求都不能满足,那我们不排除诉诸法律,将大华地产告上法院,将维权进行到底。”刘先生的这番话透着无奈,他告诉记者,虽然知道业主处于弱势,维权很艰难,但为了最基本的居住权益,他们这些业主不会轻易放弃。

  相关链接:
    ●《物权法》第89条规定: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●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GB50180-93:住宅间距,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,综合考虑采光、通风、消防、防震、管线埋设、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。●《民法通则》第83条相邻权规定:“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按照有利生产,方便生活,团结互助,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赔偿损失。●建设部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》规定,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: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,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,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,但不宜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。为达到这一标准,一般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例老城区最小为1:1,新城区和郊区会略大,注重生态的城市要求更大些。●《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(市政府第143号令)对于楼间距也有明确规定: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,主城区内应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.9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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